中醫(yī)古籍
  • 《實驗動物科學》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

    第十六條 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fā)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shù)剡M行隔離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jīng)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第十七條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jù)實驗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nèi)外可能被污染的區(qū)域采取嚴格消毒措施,并報告上實驗動物管理部門和當?shù)貏游餀z疫、衛(wèi)生防疫單位,采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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