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言證不言病者,深有理哉!夫證之一字,有明證、見證、對證之義存。且如婦證奸而贓證盜,刃證殺而病對證,不得辭而無逃其情矣。人之心、肝、脾、肺、腎,藏而不見,若夫耳、目、口、鼻、舌,則露而共見者也。五臟受病,人焉知之?蓋有諸中,必形諸外。
肝病則目不能視,心病舌不能言,脾病口不知味,肺病則鼻不聞香臭,腎病則耳不聽聲,以此言之,其證最親切矣。其太陽經受病,證出頭疼身熱,惡寒。一或傷之,本經之證見矣。將此首經論之,余經不言可知,吾故曰傷寒言證不言病耳。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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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證不言病者,深有理哉!夫證之一字,有明證、見證、對證之義存。且如婦證奸而贓證盜,刃證殺而病對證,不得辭而無逃其情矣。人之心、肝、脾、肺、腎,藏而不見,若夫耳、目、口、鼻、舌,則露而共見者也。五臟受病,人焉知之?蓋有諸中,必形諸外。
肝病則目不能視,心病舌不能言,脾病口不知味,肺病則鼻不聞香臭,腎病則耳不聽聲,以此言之,其證最親切矣。其太陽經受病,證出頭疼身熱,惡寒。一或傷之,本經之證見矣。將此首經論之,余經不言可知,吾故曰傷寒言證不言病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