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古籍
  • 《醫(yī)述》 分兩升合

    作者: 程杏軒

    用藥分兩,為君者多;臣者次之;佐者又次之。藥之于證所主同者則等分。

    ○古之藥劑,錙銖分兩,與今不同。云一升者,即今之一茶盞也;云銖者,六銖即二錢半,二十四銖為一兩也;云三兩者,即今之一兩;云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李東垣)

    數(shù)乃積小以成大,故十粉曰丸;一丸如黍;十黍?yàn)槔?;十累為銖;兩銖四累為錢;十錢為兩;八銖為錙;三錙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正理論》)

    凡丸藥云如細(xì)麻者,即胡麻也。如黍粟亦然。以十六黍?yàn)橐淮蠖梗蝗绱舐樽诱?,?zhǔn)三細(xì)麻也。如胡豆者,即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準(zhǔn)之。如小豆者,即今赤小豆也。以三大麻子準(zhǔn)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zhǔn)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zhǔn)之。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子準(zhǔn)之。(《類證本草》)

    凡散藥有云刀圭者,有云方寸匕者,有云一字者。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zhǔn)方寸匕者,作匕方正一寸,抄散取不落紙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一字者即今之二分半也,如一錢有四字之義。(《醫(yī)宗粹言》)

    凡云等分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斤兩多少皆同爾。(《湯液本草》)

    凡言等分者,分兩均等無異也,補(bǔ)養(yǎng)緩方宜之。若治病急方,須分君臣佐使。(朱丹溪)

    賞讀古方每有藥味之下不注分兩,而于末一味下,注各等分者,今人誤認(rèn)為一樣分兩,余竊不能無疑焉。

    夫一方之中,必有君、臣、佐、使,相為配合,況藥味有濃薄,藥質(zhì)有輕重,若分兩相同,吾恐駕馭無權(quán),難于合轍也。即如地黃飲子之熟地、菖蒲,分兩可同等乎?天真丸之杜仲、牽牛,分兩可同等乎?諸如此類,不一而足。豈可以各等分為一樣分兩哉!或曰∶子言是矣,然則古人之不為注定,而云各等分者何謂耶?余曰∶各者,各別也。古人云∶用藥如用兵,藥有各品,猶之將佐偏裨,各司厥職也。等者,類也。分類得宜,如節(jié)制之師,不致越伍而 也。分者,大小不齊,各有名分也。

    惟以等字與上各字連讀,其為各樣分兩,意自顯然。今以等字與下分字連讀,則有似乎一樣分兩耳。千里之錯(cuò),失于毫厘。窺先哲之不以分兩明示后人者,蓋欲人臨證權(quán)衡,毋膠柱而鼓瑟也。

    ○古方凡云一兩者,以今之七分六厘準(zhǔn)之。凡云一升者,以今六勺七抄準(zhǔn)之。

    ○《千金》云∶十黍?yàn)橐汇彛彏橐环?,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神農(nóng)秤也。

    ○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錢匕者,以五銖錢為之,開元錢亦同。皆抄散取不落為度。

    ○《千金》論錢匕者,以大錢全抄之。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半邊耳。錢五匕者,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一錢匕者,準(zhǔn)今五分六厘。半錢匕者。準(zhǔn)今二分八厘。錢五匕者,準(zhǔn)今一分四厘。

    ○凡丸藥如梧子大者,準(zhǔn)藥末一分。如彈丸及雞子黃者,準(zhǔn)藥末一錢。

    ○凡藥有云大升大兩者,以神農(nóng)秤三兩為一兩,藥升三升為一升。

    ○凡煮湯,大略古藥二十兩,今一兩五錢;用水一斗,今七合;煮取四升,今二合八勺。

    ○張介賓惑于鄭世子之樂書,定為古方一兩,今之六錢;古方一升,今之三合三勺。大謬。李時(shí)珍云∶古之一兩,今之一錢;古之一升,今之二合半。亦非也。以古方參之,《肘后方》治消渴,以黃連三斤,納豬肚中蒸服,根據(jù)景岳說是二十八兩八錢矣。豬肚中能容之否?又方治中風(fēng)腹痛,用鹽半斤熬水干,著口中,飲熱湯二升,得吐愈。根據(jù)景岳則四兩八錢,能著口中耶?并能飲如許熱湯耶?

    ○古人疑漢方湯液大劑三十余兩,小劑十余兩,用水六、七升,煎取二、三升,并分三服,若以古龠量水七升煎,今之三十兩未淹得過。又疑散只服方寸刀圭匕,丸如梧子大,極至三十粒,湯此懸絕?又疑風(fēng)引湯一料,計(jì)五十五兩,每用三指撮,水三升煮液豈得如三沸,去渣溫服一升。觀其煮制,每只三指撮,未應(yīng)料劑如此之多,一旦考而正之,三疑盡釋矣。(《吳醫(yī)匯講》)

    今之論古方者。皆以古方分兩太重為疑,以為古人體濃,故用藥宜重。不知此不考古,而為無稽之談也。

    古時(shí)升斗權(quán)衡,歷代各有異同。三代至漢,較之今日,僅十之二。(余親見有漢時(shí)六升銅量容今之一升二合)。

    如桂枝湯,乃傷寒大劑也。桂枝三兩,芍藥三兩,甘草二兩,共八兩。二八不過一兩六錢。為一劑,分作三服,則一服藥不過今之五錢三分零。他方間有藥品多而加重者,亦不過倍之而已。今人用藥必?cái)?shù)品各一、二錢,或三、四錢,則反用三兩外矣。更有無知妄作,用四、五兩為一劑者,復(fù)有用熟地八兩為一劑者,尤屬不倫。即用丸、散亦然,如古方烏梅丸,每服如桐子大二十丸,今不過四、五分。今人服丸藥則用三、四錢至七、八錢不等矣。古方末藥只用方寸匕,不過今之六、七分,今亦服三、四錢矣。古人之用分兩,未嘗重于今日,而謬說相傳,方劑日重,即此一端,荒唐若此,況其深微者乎?(徐靈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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