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臣瑾曰∶夫針灸之術(shù),其旨微矣。穴法之訛,其來遠(yuǎn)矣。如背俞、膏肓數(shù)穴,皆起死回要穴,而折量分寸皆致訛謬。臣獲善同陳先生親授,一穴一法毫厘有據(jù)。且如背俞,前賢書中皆云夾脊各寸半是,共折三寸,分二旁取之。殊不知言夾脊,其夾字是除骨而言。若帶脊骨,當(dāng)以兩旁各二寸,共折四寸分兩旁。又如膏旁,按其酸疼處乃是真穴。臣每根據(jù)此灸療,多獲痊愈。又折量之法,世俗盜學(xué),妄傳自頭部、背部、手足背,一概用“同身寸”量之,殊不知頭部有頭部之尺寸,腹部有腹部之尺寸,橫直尺寸俱不同,各有其要,惟背部、手足部并用同身寸取之。學(xué)人于茲,不可不注意焉,故書此以正之。
頭部
前發(fā)際至后發(fā)際折作十二節(jié),為一尺二寸。前發(fā)際不明者,取眉心上行三寸;后發(fā)際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后發(fā)際不明者,共折作一尺八寸。
橫寸以眼內(nèi) 角比至外 角,為一寸。頭部橫寸并用此法。
神庭至曲差、曲差至本神、本神至頭維,各一寸半。自神庭至頭維共四寸半。
背部
大椎穴下至尾 ,共二十一椎,通折作三尺。
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
十四椎與臍平,共二尺一寸一分四厘。
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
第二行夾脊,各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兩旁。第三行夾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二旁。
腹部
橫寸∶膺部、腹部并用乳間橫折作八寸。腹部應(yīng)有橫寸,悉根據(jù)上法。
直寸∶中行心蔽骨下至臍共折作八寸。人若無心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臍心,共折九寸取臍中至毛際橫骨,折作五寸。
天突至膻中為準(zhǔn),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作八寸四分。
手足部
并用同身寸取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令
第69號(hào)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機(jī)構(gòu)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已于2009年8月17日衛(wèi)生部部務(wù)會(huì)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長 陳 竺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公元 1347 年)元.朱震亨(彥修、丹溪)著。一卷。主張人身陽常有余,陰常不足,闡明補(bǔ)陰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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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瑾曰∶夫針灸之術(shù),其旨微矣。穴法之訛,其來遠(yuǎn)矣。如背俞、膏肓數(shù)穴,皆起死回要穴,而折量分寸皆致訛謬。臣獲善同陳先生親授,一穴一法毫厘有據(jù)。且如背俞,前賢書中皆云夾脊各寸半是,共折三寸,分二旁取之。殊不知言夾脊,其夾字是除骨而言。若帶脊骨,當(dāng)以兩旁各二寸,共折四寸分兩旁。又如膏旁,按其酸疼處乃是真穴。臣每根據(jù)此灸療,多獲痊愈。又折量之法,世俗盜學(xué),妄傳自頭部、背部、手足背,一概用“同身寸”量之,殊不知頭部有頭部之尺寸,腹部有腹部之尺寸,橫直尺寸俱不同,各有其要,惟背部、手足部并用同身寸取之。學(xué)人于茲,不可不注意焉,故書此以正之。
頭部
前發(fā)際至后發(fā)際折作十二節(jié),為一尺二寸。前發(fā)際不明者,取眉心上行三寸;后發(fā)際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后發(fā)際不明者,共折作一尺八寸。
橫寸以眼內(nèi) 角比至外 角,為一寸。頭部橫寸并用此法。
神庭至曲差、曲差至本神、本神至頭維,各一寸半。自神庭至頭維共四寸半。
背部
大椎穴下至尾 ,共二十一椎,通折作三尺。
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
十四椎與臍平,共二尺一寸一分四厘。
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
第二行夾脊,各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兩旁。第三行夾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二旁。
腹部
橫寸∶膺部、腹部并用乳間橫折作八寸。腹部應(yīng)有橫寸,悉根據(jù)上法。
直寸∶中行心蔽骨下至臍共折作八寸。人若無心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臍心,共折九寸取臍中至毛際橫骨,折作五寸。
天突至膻中為準(zhǔn),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作八寸四分。
手足部
并用同身寸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