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腎藏精,其榮在發(fā);心主血,發(fā)乃血之余也。夫血乃所生之精汁,奉心神而化赤,故曰血者神氣也。
本經(jīng)發(fā) ,主五癃關(guān)格不通,療小兒驚,大人痙,仍自還神化,謂血化之余榮,仍自還于神化也。血脈流通,精神交感,則關(guān)格通而驚痙自解。是以痘方用血余者,取其能導腎精中之毒瓦斯,歸于心神,行于脈絡(luò),而又能敗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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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藏精,其榮在發(fā);心主血,發(fā)乃血之余也。夫血乃所生之精汁,奉心神而化赤,故曰血者神氣也。
本經(jīng)發(fā) ,主五癃關(guān)格不通,療小兒驚,大人痙,仍自還神化,謂血化之余榮,仍自還于神化也。血脈流通,精神交感,則關(guān)格通而驚痙自解。是以痘方用血余者,取其能導腎精中之毒瓦斯,歸于心神,行于脈絡(luò),而又能敗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