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證名。即羞明。出《證治準(zhǔn)繩·雜病》:“若目不赤痛而畏明者,乃不足之證,為血不足,膽汁少而絡(luò)弱不能運精華以敵陽光之故?!痹攨⑿呙鳁l。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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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名。即羞明。出《證治準(zhǔn)繩·雜病》:“若目不赤痛而畏明者,乃不足之證,為血不足,膽汁少而絡(luò)弱不能運精華以敵陽光之故?!痹攨⑿呙鳁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