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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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味甘。性微寒。無毒。即粟之糯者。
【主治】治寒熱。利大腸。療漆瘡。(別錄)治筋骨攣急。殺瘡疥熱毒。(孟詵)【歸經(jīng)】入肺經(jīng)。為宣暢之品。
【前論】時珍曰。肺瘧。及陽盛陰虛夜不得眠。及食鵝鴨成瘕。妊娠下黃汁。皆治之。
【禁忌】孟詵曰。能擁五臟氣。動風(fēng)。迷悶人。不可多食。養(yǎng)生曰。粘滯易成黃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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