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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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治時行瘧之通劑(此三陽經(jīng)瘧也?!稒C(jī)要》曰∶瘧有中三陽者,有中三陰者,其證各殊。
同傷寒也,在太陽謂之寒瘧,治多汗之;在陽明謂之熱瘧,治多下之;在少陽謂之風(fēng)瘧,宜和之瘧,宜毒自連瘧爭弊則肺柴胡麻黃(去節(jié))澤瀉(各三錢)此足少陽藥也。吳鶴皋曰∶病有三在,在表、在里及在半表半里也。瘧邪藏于分肉之間,邪邪由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