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古籍
  • 《傷寒懸解》 傳經二 太陽四十九

    【8】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七日以上自愈者,即發(fā)于陽者七日愈之謂。六日六經俱盡,故至七日自愈,《素問·熱論》所謂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陽莫盛于陽明,陽明之經,陽郁熱盛,則六經俱遍而郁熱未衰,雖不入腑,而經邪猶旺,不肯外發(fā),熱必再傳六經。針足即明之經,瀉其郁熱,則經不再傳,自然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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