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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發(fā)作性的頭痛證。臨床表規(guī)以頭痛劇烈為主。但其痛處相對固定偏于左或右側(cè)。在比較疲勞或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容易發(fā)作。多因肝虛、肝陽偏亢、痰熱等所致。前人又有偏左屬風(fēng)與血虛,偏右屬濕痰與熱之說,然亦不宜拘執(zh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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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發(fā)作性的頭痛證。臨床表規(guī)以頭痛劇烈為主。但其痛處相對固定偏于左或右側(cè)。在比較疲勞或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容易發(fā)作。多因肝虛、肝陽偏亢、痰熱等所致。前人又有偏左屬風(fēng)與血虛,偏右屬濕痰與熱之說,然亦不宜拘執(zh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