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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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顫振,手足動搖,不能自主,乃肝之病,風之象,而脾受之也。肝應木,木主風,風為陽,陽主動;脾應土,土主四肢,四肢受氣于脾者也。土氣不足,而木氣鼓之,故振之動搖,所謂風淫末疾者是也。
按∶手足為諸陽之本,陽氣不足,則四肢不能自主,而肝風得以侮之。肝應木,熱生風,陰血衰則熱而風生焉。故犯此癥者,高年氣血兩虛之人,往往有之,治之極難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