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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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殷孽為之使。畏萆 、女菀、鹵咸。惡細辛。殺雄黃、消石毒。
苦、辛、寒。足太陽本藥。行十二經絡,瀉下焦血分濕熱。祛風水,除溫瘧,退癰腫,療蟲瘡。得葵子,通小便淋澀。配知、柏,去下焦?jié)衲[。配桃仁,治大便秘。佐膽草,治脅痛。
使膽星,治熱痰。合威靈,治肩臂痛。心與花大黃色者真。去風,用木防己。治水,用漢防己.酒洗,同車前根蒸熟用。
熱在上焦勿用。(防己下焦藥。)氣分風熱,小便不通,元氣虛弱,陰虛內熱,病后虛渴,皆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