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古籍
  • 《中國生物制品規(guī)程》 生物制品熱原質(zhì)試驗規(guī)程

    本試驗系將一定劑量的供試品靜脈注入家兔,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觀察家兔體溫升高情況,以判定供試品中所含熱原質(zhì)的限度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一種方法。

    1 供試驗用家兔

    1.1 應健康無傷,雌者無孕體重,1.7~2.5kg。

    1.2 測溫前至少3日應用同一飼料喂養(yǎng)。在此期間內(nèi),體重應不減輕,精神、食欲、排泄等不得有異常。

    1.3 未曾用于熱原質(zhì)試驗的家兔,應在試驗前1~3日內(nèi)預檢體溫挑選一次,挑選條件與檢查供試品時相同,但不注射藥液。測溫探頭插入肛內(nèi)深度約6cm,保留2分鐘或更長時間,間隔1小時測溫1次,連測4小時。4小時內(nèi)各兔體溫均在38.0~39.8℃,且最高最低溫差不超過0.5℃者,方可供試驗用。

    1.4 凡熱原質(zhì)試驗用過的家兔,若供試品判為符合規(guī)定,家兔休息48小時后可重復使用。對血液制品、抗毒素和其他同一過敏原的供試品在5天內(nèi)可重復使用。

    2 試驗前準備

    2.1 試驗用的注射器、針頭及一切與供試液接觸的器皿,洗凈后應經(jīng)250℃至少30分鐘或180℃至少2小時干烤滅熱原質(zhì)。

    2.2 測溫探頭的精確度應為±0.1℃。每只家兔注射前、后應使用同一支測溫探頭。

    2.3 熱原質(zhì)檢查前1~2日,供試驗用家兔盡可能處于同一溫度環(huán)境中。實驗室溫度保持在15~25℃。試驗的全過程中室溫變化不得大于3℃,并應保持安靜,避免強光照射和噪音干擾??諝庵邪焙繎陀?0ppm。

    3 試驗

    3.1 每批供試品初試用3只,復試用5只家兔。

    3.2 試驗前家兔應禁食2小時以上再開始測量正常體溫,共測兩次,間隔30~60分鐘,兩次溫差大得大于0.2℃,以此兩次體溫的平均值為該兔的正常體溫,同組兔間正常體溫之差不得大于1.0℃。用測溫探頭測量時,家兔固定30~60分鐘后開始檢溫。

    3.3 測家兔正常體溫后15分鐘內(nèi),按規(guī)定劑量自耳邊靜脈緩緩注入預熱至38℃的供試品,每隔30分鐘測量體溫1次,連測6次。

    3.4 若第6次較第5次升溫超過0.2℃并超過正常體溫時,應連續(xù)測量,直至與前一次相比升溫不超過0.2℃。若降溫>0.4℃,并低于正常體溫時,應繼續(xù)測量至降溫≥0.6℃為止。

    4 結果判斷

    每只兔的正常體溫與注射供試品后最高升溫之差,為該兔的應答。出現(xiàn)負值的規(guī)定如下:降溫值≤0.4℃為兔溫正常波動范圍,以“0”計。降溫值≥0.60℃需重試。降溫值>0.40至<0.60℃時,若供試組家兔中僅一只降溫在此范圍內(nèi),以“0”計,若供試組家兔中有2只或2只以上降溫在此范圍內(nèi),應重試。

    4.1 肌內(nèi)注射制品判定標準

    4.1.1 初試結果判定

    4.1.1.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合格:

    3兔升溫均低于0.80℃,并且3兔升溫總和不超過1.80℃;3兔中1只升溫達0.80℃,其他升溫均低于0.80℃,并且3兔升溫總和不超過1.80℃。

    4.1.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復試一次:

    3兔中1只升溫超過0.80℃;3兔升溫總和超過1.80℃。

    4.1.1.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3兔中有2只升溫0.80℃或0.8℃以上;3兔升溫總和超過2.40℃。

    4.1.2 復試結果判定

    4.1.2.1 符合下列情況者,判為合格:

    初、復試8兔中,有2只或2只以下升溫0.80℃或0.80℃以上,并且升溫總和不超過4.00℃。

    4.1.2.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初、復試8兔中,有2只以上升溫0.80℃或0.80℃以上,并且升溫總和超過4.00℃。

    4.2 靜脈注射制品判定標準

    4.2.1 初試結果判定

    4.2.1.1 符合下列情況者,判為合格:

    3兔升溫均低于0.60℃,并且3兔升溫總和不超過1.40℃。

    4.2.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復試一次:

    3兔中1只體溫升高0.60℃或0.60℃以上;3兔升溫總和超過1.40℃。

    4.2.1.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3兔中2只體溫升高0.60℃或0.60℃以上;3兔升溫總和為1.80℃或超過1.80℃。

    4.2.2 復試結果判定

    4.2.2.1 符合下列情況者,判為合格:

    初、復試8兔中,2只或2只以下升溫0.60℃或0.60℃以上,并且升溫總和不超過3.50℃。

    4.2.2.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合格:

    初、復試8兔中,2只以上升溫0.60℃或0.60℃以上;初、復試8兔升溫總和超過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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