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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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曹女年十七,忽停經九月,人漸瘦,脈沉實,舌白,口渴心燒,中脘痛,少腹左脅下痛而拒按,夜來潮熱盜汗,便結溲少而熱,微咳無痰,皮膚枯燥,肌如甲錯,無一不是干血癆之癥狀。但室女停經與婦人稍異,治法亦各有不同,較之曾經生育之婦人尤為棘手。乃一方用去瘀之法,刺其肝脾各經之穴,其腹痛拒按之狀漸解,一方又以培養(yǎng)新血之法,從期門等穴啟其生機,心燒潮熱等癥亦退。前后月余,其經復至,諸病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