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時疫為熱證,未有不當清者也。其在表宜汗,使熱從汗泄,汗法亦清法也;在里宜下,使熱從下泄,下法亦清法也。若在表已得汗而熱不退,在里已下而熱不解,或本來有熱無結,則惟以寒涼直折以清其熱而已,故清法可濟汗、下之不逮,三者之用,可合而亦可分。時疫當清者十之六、七,則清法不可不細講也。
凡清熱之要,在視熱邪之淺、深。熱之淺者在營衛(wèi),以石膏、黃芩為主,柴胡、葛根為輔;熱之深者在胸膈,花粉、知母、蔞仁、梔子、豆豉為主。熱在腸胃者,當用下法,不用清法,或下而兼清亦可。熱入心包者,黃連、犀角、羚羊角為主。熱直入心臟,則難救矣,用牛黃猶可十中救一,須用至錢許,少則無濟,非若小兒驚風諸方,每用分許即可有效。
當清諸證,詳列于下∶
熱在營衛(wèi)證∶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身重,頭面項紅腫,周身紅腫,斑疹,鼻孔干,唇燥,煩躁,遺尿,舌苔白。
熱在胸膈證∶身熱反減,渴,嘔,咳,咽干,譫語,多言,胸前紅腫,舌苔濃白。
熱在腸胃證∶便血,便膿血。余悉見下證條中。
熱在心包及心證∶狂,昏沉,多睡,舌黑。
2007年07月10日 發(fā)布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于2007年6月18日經(jīng)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邵明立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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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疫為熱證,未有不當清者也。其在表宜汗,使熱從汗泄,汗法亦清法也;在里宜下,使熱從下泄,下法亦清法也。若在表已得汗而熱不退,在里已下而熱不解,或本來有熱無結,則惟以寒涼直折以清其熱而已,故清法可濟汗、下之不逮,三者之用,可合而亦可分。時疫當清者十之六、七,則清法不可不細講也。
凡清熱之要,在視熱邪之淺、深。熱之淺者在營衛(wèi),以石膏、黃芩為主,柴胡、葛根為輔;熱之深者在胸膈,花粉、知母、蔞仁、梔子、豆豉為主。熱在腸胃者,當用下法,不用清法,或下而兼清亦可。熱入心包者,黃連、犀角、羚羊角為主。熱直入心臟,則難救矣,用牛黃猶可十中救一,須用至錢許,少則無濟,非若小兒驚風諸方,每用分許即可有效。
當清諸證,詳列于下∶
熱在營衛(wèi)證∶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身重,頭面項紅腫,周身紅腫,斑疹,鼻孔干,唇燥,煩躁,遺尿,舌苔白。
熱在胸膈證∶身熱反減,渴,嘔,咳,咽干,譫語,多言,胸前紅腫,舌苔濃白。
熱在腸胃證∶便血,便膿血。余悉見下證條中。
熱在心包及心證∶狂,昏沉,多睡,舌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