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古籍
凡麻疹初熱,未出之時,惟恐誤藥。故云未出之先,不宜用藥。然解利得宜,則毒散,而勢自輕減。欲求妥當,當先用此方為主。
當歸(二三錢)芍藥(酒炒一二錢)防風(fēng)(八分)荊芥穗(一錢)升麻(三分)甘草(炙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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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麻疹初熱,未出之時,惟恐誤藥。故云未出之先,不宜用藥。然解利得宜,則毒散,而勢自輕減。欲求妥當,當先用此方為主。
當歸(二三錢)芍藥(酒炒一二錢)防風(fēng)(八分)荊芥穗(一錢)升麻(三分)甘草(炙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