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法
gāng fǎ
  • 拼 音:gāng fǎ
  • 注 音:ㄍㄤ ㄈㄚˇ
  • 繁體字:
提交資料
  • 基本解釋

    明 萬歷 以后所實行的商人壟斷食鹽運銷制。 明神宗 時,因官收場鹽不夠,商人久候領不到鹽,以致積引甚多。為疏銷積引, 萬歷 四十五年(1617年)實行綱法。將商人所領鹽引編成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綱冊許各商永遠據(jù)為“窩本”,每年按照冊上舊數(shù)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后,食鹽收買運銷之權均歸商人,并得世襲。 清 道光 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一度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變相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