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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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調解法 - 簡介

    1944年5月,謝覺哉在寫給邊區(qū)各法庭庭長、各縣司法處長的工作指示信中,強調了“人民調解”的意義,并提出了三種“人民調解法”:群眾自己調解、政府調解、審判與調解結合。

    人民調解法 - 緣起

    作為新中國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謝覺哉曾提出系統(tǒng)而豐富的“人民調解”思想,落實到調解工作中,就形成了有謝覺哉特色的“人民調解法”。

    他指出:“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使小事不鬧成大事、無事不鬧成有事?!痹谒闹鞒窒?,各根據地人民政府頒布了調解民間糾紛的專門條例和指示,其中規(guī)定“除了一切民事糾紛均應實行調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調解之列”。

    人民調解法 - 內容

    1944年5月,謝覺哉在寫給邊區(qū)各法庭庭長、各縣司法處長的工作指示信中,強調了“人民調解”的意義,并提出了三種“人民調解法”。

    其一,最主要的是群眾自己調解。謝覺哉指出,因為他們對事情很清楚,利害關系很密切,誰也不能蒙哄誰。占便宜、讓步,都在明處。其二,政府調解。鄉(xiāng)政府、區(qū)政府、縣政府,不僅應接受人民調解的請求,且要去找尋或調來調解。工作人員下鄉(xiāng),遇到事就調解。其三,審判與調解結合。他認為,“這方式的好處,政府和人民共同斷案,真正實習了民主;人民懂了道理,又學會了調解,以后爭論就會減少”。

    人民調解法 - 應用

    在延安時期,謝覺哉還提倡把人民群眾內部的調解、政府調解、審判中的調解相結合,其中,要把人民內部的調解擺在首要位置。當時出現一個有名的調解英雄,綏德西直溝村主任郭維德,在他的調解下,幾年來沒有人到鄉(xiāng)政府打官司,成為民間調解的模范村。謝覺哉對這種調解類型十分贊賞:“這樣的村子不僅沒有為爭訴而費錢費時,而且大家一定很和睦、肯互助、壞人壞事不易有、生產可以提高?!?/p>

    在謝覺哉的大力提倡下,人民調解成為黨的主要司法政策之一,并由此產生了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正是由于他的大力提倡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在邊區(qū)得到了普遍開展,加強了人民群眾的遵紀守法教育,增強了干部和群眾的法制和道德觀念。

    新中國成立后,在謝覺哉的指導下,全國各地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大力開展“人民調解”工作。1954年3月,政務院公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系統(tǒng)地總結了以往的成功經驗,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原則和工作原則,使我國“人民調解”制度進一步臻于完善,并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階段。

    謝覺哉的“人民調解”思想對于我們今天調解民間糾紛、處理社會矛盾、促進基層穩(wěn)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仍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人民調解法 - 中國為“東方經驗”立法

    人民調解,這個植根于中國大地、為中國民眾尤其是基層民眾廣為熟稔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因其獨特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解決的中國特色而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或“東方一枝花”。

    2010年在6月22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人民調解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草案共6章32條,比較系統(tǒng)地規(guī)范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制度、工作制度、調解效力、支持保障措施等。

    時代發(fā)展催生人民調解立法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在向會議作法律草案說明時表示,目前,中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9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城鄉(xiāng)的人民調解網絡。

    據司法部統(tǒng)計,2008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多件,調解成功率達97.2%。經人民調解又訴至法院的糾紛僅占調解糾紛總數的1%,被法院裁定維持調解協(xié)議的比例高達86.9%。

    吳愛英表示,1989年國務院公布施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促進了人民調解的發(fā)展。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共同構成了“大調解”體系,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各種矛盾凸顯疊加的今天,人民調解面臨新的發(fā)展機遇和挑戰(zhàn)。人民調解的范圍,逐漸從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常見多發(fā)的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拆遷安置、環(huán)境保護、醫(y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擴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

    調解民間糾紛不得強迫進行

    首次提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礎上,從以下3個方面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一是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組織。二是進一步規(guī)范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推選程序。三是進一步擴大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范圍。草案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應該規(guī)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此外,草案還總結以往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措施,從3個方面具體規(guī)范人民調解程序。一是規(guī)定了人民調解的申請程序。草案規(guī)定:當事人自愿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民間糾紛的,應當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征得他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但各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二是規(guī)定了調解員的選擇和調解的方法步驟。草案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安排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是規(guī)定了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義務。草案規(guī)定: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共同接受或者共同選擇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等權利。

    確立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為體現調解優(yōu)先原則,草案還規(guī)定了人民調解與司法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制度。草案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動員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草案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草案同時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xié)議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人民調解法 - 相關新聞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2010年8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法律明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調解法將于明年起施行。